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06年4月19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06年4月28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公司独立董事吴敏先因出差未能参加本次会议,委托独立董事丁宝库代行表决权。公司全体监事及总经理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程序及参会人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第一季度报告:
    2006年第一季度公司总资产1,642,711,786.38元,公司主营业务收入282,549,651.88元,每股净资产2.69元,实现净利润4,223,354.03元,每股收益0.01元,净资产收益率0.39%。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ee.com.cn)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ee.com.cn)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确定召开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及会议议题的议案。相关内容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06年6月28日上午9时
    2、会议地点: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421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二)会议议题:
    1、审议《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0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7、审议《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费用的议案》。
    以上1、2、3、4、5、8项议题内容已经于公司四届五次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刊登于2006年3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三)会议出度对象:
    1、截止2006年6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四)登记方式:
    1、登记地点: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421号公司投资者关系部
    2、自然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及个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帐户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持该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帐户办理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传真、信函中应有联系电话和地址。并在参会时请携带授权委托书、传真等原件。
    (五)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431-5954383
    传 真:0431-5954665
    联 系 人:赵 勇 杨铁松
    会议预计时间半天,与会股东费用自理。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二项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4月28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股数:
    200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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