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 交通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下称:河东支行)与天津市广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下称:广德公司)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广德公司偿还河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8万元,支付截止至2005年3月 20日的利息、罚息583104.6元,自2005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 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2)驳回河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