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五一”黄金周了,不少市民都作出了旅游度假的决定。但是近年来,有关旅游的投诉一直高居不下,因旅游而生的诉讼也屡见报端。今天,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专门给大家出行前的维权准备工作支支招。
案例
李女士在旅行社报名随团到新马泰旅游,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规定了行程和相应价格。但当旅游团到达泰国后,导游却提出要添加5个旅游项目,并要求每人再交纳700元,这一费用在当初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提到。如果游客不参加,就以甩团相威胁。游客们无奈交了钱,旅行才得以继续。李女士回国后,向旅游部门投诉,依据合同的规定,旅行社退还了李女士和其他游客每人700元的费用。
专家律师提示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
谨防格式条款签好旅游合同
旅行者签订合同时常见的旅游合同“猫腻”有条款模糊、价格单位不清、报价涵盖的内容不明、格式条款蒙骗等。因此,出游前旅游者要同旅行社签订细致、完备的旅游合同。合同构件包括:标准合同,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旅游行程表、发票等。签合同时要留意各构件是否齐全,合同上有无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名。行程表应包括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标准。
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章第53条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所签合同应就下列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如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旅游景点、住宿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旅游价格及违约责任。
消费者拿到合同后,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对模糊的词句及时要求对方解释并修改。
随时保留维权依据
保留好出发前签订的合同,最好随身携带复印件,以便在旅游过程中依照合同的约定,随时检查旅行社在吃、住、行、玩、游方面的安排上有无“缩水”现象。若遇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降低服务标准,导游索要小费或私拿回扣,消费者要注意保留好证据。
旅行社收费发票、景点门票、旅游途中购物发票等消费凭证,是消费维权的必要证据,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尤其对旅行社中途擅自更改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更要索取发票,以便为发生纠纷时投诉举报提供证据。同行者的联系电话也尽量留下,必要时可以请同行者为自己做证人。本报记者孙莹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