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由于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16日正式颁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6〕3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于2006年3月24日发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在通知发布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修改公司章程。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6年度第一次会议决定于2006年5月18日在北京新大都酒店召开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会议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2006年3月29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审议的议题未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集团”)根据上述文件和通知的要求,于2006年4月28日向本公司提出《关于增加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临时提案》,提议在本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事项不变。
    董事会认为:上述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交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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