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因公司股改方案需获得国家商务部批准,2006年4月 28 日后公司A股股票继续停牌;
    (四)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4月28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2006年4月26日(星期三)~2006年4月28日(星期五),每日9:30~11:30、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芳村大道南40号,公司接待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柱石先生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94人,代表股份248,407,489股,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73.65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2%。
    其中:
    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授权代理人1名,代表股份数为210,800,08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61%;
    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84人,代表股份37,589,309 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29.7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0%;
    参加现场会议的流通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8,100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0.0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全文见公司于2006年4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上披露的《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股) 弃权股数(股) 赞成比例(%)
A股市场相关股东 248,407,489 247,187,293 1,215,396 4,800 99.51
A股流通股股东 37,607,409 36,387,213 1,215,396 4,800 96.76
非流通股股东 210,800,080 210,800,080 0 0 1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A股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数(股) 投票情况
1 通乾证券投资基金 17,506,107 赞成
2 中国银行-银华优势企业(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 3,518,872 赞成
3 交通银行-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 3,228,476 赞成
4 申银万国-花旗-UBS LIMITED 2,460,000 赞成
5 长城-中行-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顺中国系列基金 1,920,200 赞成
6 中国建设银行-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200,000 赞成
7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986,887 赞成
8 交通银行-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基金 899,999 赞成
9 黄续膑 261,000 反对
10 天惠投资有限公司 260,605 赞成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A股市场相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叶静律师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二)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三)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