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专讯》中国证监会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今日(8日)起实施,这标志着以恢复再融资为开端的「新老划断」正式提上日程。 公告称,早前已经通过发审委审核的发行申请,如果与新《管理办法》没有冲突,仍然有效;如果不符合规定,将重新审核。 《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增发股票,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发行可转债的,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 公告称,公开增发股票和发行可转债时,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公开发行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同期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同时,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另外,《管理办法》亦界定了何谓「发行失败」,即代销期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认购的股东资金等。(fa)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