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目前中国社会的最低工资状况要比专家们所言更为严重,概括起来可以用“三个低于”来表述: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计算方法上总体低于国际标准;各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又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各企业实际执行的最低工资又往往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这就造成了这样的恶性结果:工人的收入状况普遍偏低,最终使全球的“垃圾产业”逐步向中国集中。
表面上看,劳动力价格超低对吸引外国投资者和扩大产品出口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实际上这样的吸引只能产生两种相反的后果:一是劳动者得不到足量的国际平均水平的工资,必然失去许多技术培训和再教育的机会,生活保障度低,技术人力缺乏,恶性循环将导致产品的技术落后,国际竞争力滑坡,劳动力价格的差异最终会与技术等级的差异接近,并成为绝对落后的劳动力价格的真实反映。二是高工资反映着高技术含量,在发达国家通过高工资集中优势产业,成为高附加值和资本密集型产品制造中心的时候,中国工人的超低工资只能把淘汰工厂吸引进来。说好听点,是成为低附加值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制造中心;说不好听点,就是使“垃圾产业”在中国逐步形成规模性集中,导致产业工人生活的长期贫困化。
其实,企业在应对劳动力价格上升大潮时的选择,常常是被动的,特别是在中国,更多地要受到政府宏观指导的影响。当许多地方政府,坚持以低工资这个幼稚的策略作为吸引外资的手段时,当以简单的外资企业数量而不是产业质量作为政绩考核的手段时,原有的生产企业也会失去产业提升的积极性,市场经济的劳动力价格原理也就无法发挥作用,大家只能一起在低水平、浅层次的工业加工领域长期踌躇徘徊,向着“垃圾产业群”靠近。
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就目前的中国而言,最能够起到直接作用的还是地方政府。工人的低收入问题是社会问题、制度问题、经济问题,无论是出于维护人民权益的政治目的,还是为了促使社会消费和生产之间良性循环,地方政府都有责任提出并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最低工资标准”,有责任随着地方GDP的增长而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工人的基本收入与改革发展同步,使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