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前收到大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增加临时提案的申请”,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于4 月27 日发布了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增加了审议《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及《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两项议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 年5 月8 日
    2.召开地点:公司A301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长宽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4 人,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表股份 678,6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2.26%。
    2.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了200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份678,600,000 股(全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的0%。
    2. 审议通过了200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份678,600,000 股(全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的0%。
    3. 审议通过了2005 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报告。同意股份678,600,000 股(全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的0%。
    4. 审议通过了200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股份678,600,000 股(全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的0%。
    派发现金股利的股权登记日及派发时间等有关事项另行公告。
    5. 审议通过了200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股份678,600,000 股(全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的0%。
    6. 审议通过了续聘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0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股份678,600,000 股(全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的0%。
    7. 审议通过了《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意股份678,600,000 股(全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的0%。
    8. 审议通过《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同意股份678,600,000 股(全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海楼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郑海楼律师已对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法律意见书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5 月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