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06 年3 月30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提议,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成都华侨城公司和上海华侨城公司股权托管的提案》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两项议案,提交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2006 年4 月19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在2005 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提案的通知》。
    3、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 年4 月30 日(星期日)上午9 时,会期半天。
    2.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平春。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人)15 人,代表股份635,492,04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7.19%。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以下事项:
    (一)公司2005 年年度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635,444,2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二)关于全面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635,444,2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三)公司200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635,444,2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四)公司200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635,444,2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公司200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635,444,2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六)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635,444,2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七)关于公司2006 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4,325,9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华侨城集团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八)关于公司200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4,325,9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华侨城集团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九)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1、表决情况:
    同意635,444,2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十)关于成都华侨城公司和上海华侨城公司股权托管的议案
    1、本议案由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提出,华侨城集团公司持有公司621,118,3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9%。
    2、议案内容:
    公司决定将持有的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35%股权,委托给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房公司”),由其代为行使该部分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股份处置权、收益权除外)。同时,公司决定接受华房公司委托,代其行使其所持有的上海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35%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股份处置权、收益权除外)。
    3、表决情况:
    同意14,325,9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华侨城集团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4、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十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1、本议案由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提出,华侨城集团公司持有公司621,118,3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9%。
    2、议案内容:
    董事会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同意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确认该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内容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差异。
    3、表决情况:
    同意635,444,2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4、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十二)其他事项:听取2005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陆晓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关于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增加提案的通知;
    3、会议纪要;
    4、法律意见书;
    5、其他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