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4月24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通过多种方式协助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A股股东进行了充分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原方案中对价安排现修改为: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直接送股方式向流通A股股东支付对价,即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票获送3.8股股票,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共需支付2964.00万股股票。
二、原方案中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现修改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非流通股股东对于所持股份的交易或转让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法定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丰集团)承诺,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3、长丰集团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承诺期满后,长丰集团在二十四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每股人民币7.00元。
4、长丰集团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低于每股4.30元,长丰集团将投入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来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期间如果累计购入公司股数达到其总股本的5%,则需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在公告二日后方可继续购入公司股票。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长丰集团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并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5月11日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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