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政法大学第二期财税法前沿论坛上,国内诸多专家学者围绕蒋石林公益诉讼事件,提出了在国内建立纳税人诉讼诉制度的建议。(5月9日《中国青年报》)
作为一名税务普通工作者,笔者以为,要想在国内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应该先培育产生这种诉讼制度的土壤和氛围。
首先,要厘清税收宣传理念。在税收宣传中存在一个误区,就是过于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而很少涉及到纳税人拥有哪些权利。既为强制性、无偿性,那也就是单方面的义务,就是不对等的,政府的钱花在何处,一些官员们为所欲为,似乎无须直接向纳税人负责。这种税法理论下,根本不存在诉权产生的基础,更不可能产生纳税人诉讼制度了。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纳税人诉讼,表面上是一个单位的法律诉权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国家政府与民众谁是主人的问题。
其次是借鉴国外诉讼立法。在国外,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先后建立了颇为成熟的纳税人诉讼制度。比如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有人骗取国家钱财后,有权以美国政府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日本的纳税人诉讼制度,对浪费国家资产的单位或者个人,纳税人可以提起诉讼;英国的令状制度(相当于纳税人诉讼制度),对于行政机关乱花钱,公民可以向检察长要求,请求以检察长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宣告令或禁止令,经检察长同意公民可以自行去法院诉讼。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加快国内纳税人诉讼制度的立法进程。
第三,建立纳税人公诉制度激励机制。纳税人诉讼,大多为“公共利益”而诉,不单单为个人利益。从国外来讲,多从法制制度上给予物质激励。比如说美国《反欺骗政府法》规定,原告胜诉后可以从法院对被告所处罚金中分得15%-20%。如1990年2月美国公民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欺骗政府案,被告赔偿了350万美元,原告因此获得其中的22%,高达77万美元的奖励。就拿蒋石林这起公益诉讼而言,原告不仅没有任何物质上的收益,反而受到当地财政局领导的百般刁难。要知道,诉讼是有成本的,如果一场纳税人的公益诉讼,原告得不到任何收益,这就很难开启纳税人公益诉讼的阀门。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