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日期:二○○六年五月七日
    上市公司名称: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双汇发展
    股票代码: 000895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住所:
    通讯地址:
    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
    漯河市衡山路创业中心大楼2 层
    漯河市衡山路创业中心大楼2 层(邮
    编: 46200)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特别提示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和《准则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情况。
    四、 截止本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五、 本次持股变动尚需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批准。
    六、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罗特克斯有限公司(Rotary Vortex Limited) 签署的《关于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8,388,750 股境内法人股的股份转让合同》,在双汇发展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公告、实施等事宜取得罗特克斯有限公司(Rotary VortexLimited)书面确认及同意的前提下,罗特克斯有限公司(Rotary VortexLimited)同意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双汇发展股份所对应的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本。
    七、 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宇投资 指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
    罗特克斯 指罗特克斯有限公司
    (Rotary Vortex Limited)
    双汇发展 指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股份变动 指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8,388,750股境内法人股股份有偿转让至罗特克斯、上述境内法人股股份性质转变为外资法人股股份的行为
    股份转让合同 指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与罗特克斯于2006年5月6日签署的《关于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8,388,750 股境内法人股的股份转让合同》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漯河市衡山路创业中心大楼2 层
    注册资本: 47,958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贺圣华
    注册号码: 41110021015511
    税务登记证号码: 豫国税漯国字411102750722504 号
    豫地税字源411102750722504 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种植业、养殖业、饲料加工业、食品加工业、机械制造业、电子制造业、包装业、商业、物流运输业的投资业务,房地产业投资及其他投资业务。
    经营期限: 自2003 年6 月11 日至2008 年6 月30 日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贺圣华、郑孟印、乔明军、刘振启、张延春、王永林、张善耕、张传国、李永伟、刘松涛、张立文、李现木、游 牧、王振江、韩春相、闫伟
    通讯方式: 漯河市衡山路创业中心大楼2 层(邮编:46200)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基本情况介绍
姓名 身份证号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任职 兼职情况
贺圣华 510212196710170375 中国 中国 无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无
郑孟印 410402600801353 中国 中国 无 公司董事 无
张善耕 411102670315153 中国 中国 无 公司董事 无
张立文 413028701125051 中国 中国 无 公司董事 无
闫伟 411102540615053 中国 中国 无 公司董事 无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变动情况
    一、 本次股份变动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现持有双汇发展128,388,750 股境内法人股股份,占双汇发展总股本的25%。2006 年5 月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罗特克斯签署股份转让合同,信息披露义务人以562,186,083.87 元的价格将上述股份全部转让给罗特克斯。本次股份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或控制双汇发展的任何股份、不再做为双汇发展的股东,原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境内法人股性质将全部变更为外资法人股;罗特克斯将持有双汇发展的128,388,750 股外资法人股。
    上述股份转让尚需取得商务部的批准。
    二、 股份转让合同说明
    (1) 本次股份转让采用协议收购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罗特克斯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a) 转让方:海宇投资。
    (b) 受让方:罗特克斯。
    (c) 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比例:128,388,750 股境内法人股股份,占双汇发展总股本的25%。
    (d) 股份变动性质情况:转让股份在股份转让完成前为海宇投资持有的境内法人股股份,股份转让完成后变更为罗特克斯持有的外资法人股股份。
    (e) 转让价款:相当于562,186,083.87 元的外汇资金。(定价依据:以双汇发展于2005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转让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值减去双汇发展于基准日后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分配的利润后的金额387,440,851.65 元为基础,溢价174,745,232.22 元(溢价比例为45.10%%),确定转让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总计为562,186,083.87元,以罗特克斯支付转让价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价为汇率,确定应支付的美元数额。)
    (f) 股份转让合同签订时间:2006 年5 月6 日。
    (g) 生效时间及条件:股份转让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
    (2)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要取得的批准和双汇发展授权
    (a) 批准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获得商务部的批准。
    (b) 授权
    就外资并购双汇发展股权、双汇发展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因上述性质变更导致的双汇发展章程修改事宜,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双汇发展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分别作出批准决议。
    三、 与股份转让有关的其他说明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股份变动前持有双汇发展25%的股份,为双汇发展的第二大股东。本次股份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双汇发展的任何股份、不再作为双汇发展的股东,而罗特克斯将直接持有双汇发展25%的股份,成为双汇发展第二大股东。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双汇发展没有未清偿的负债,没有未解除的双汇发展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也不存在损害双汇发展利益的其他情形。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所持有、控制的双汇发展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4.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其他全部关联方均未持有双汇发展的任何股份。
    5.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在双汇发展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公告、实施等事宜取得罗特克斯书面确认及同意的前提下,罗特克斯同意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双汇发展股份所对应的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本。
    第三章 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双汇发展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四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圣华
    日期:2006 年5 月7 日
    备查文件
    1. 海宇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股份转让合同:《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与[SPV1]关于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8,388,750 股境内法人股的股份转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