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正遭受着多种误读。
其一,最近有学者说,“各地最低工资均未达标”。此论的所谓标准据说是“当地月平均工资40%至60%”。这种算法叫“社会平均工资法”,是国际上通用的方法,却不是中国所采用的方法。 查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第21号令《最低工资规定》,可发现我国的最低工资计算方法是“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方法不同,故不可相类比。因此,那位学者“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的结论在逻辑上说不通,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其二,为什么不采用“社会平均工资法”?有人如此质疑。原因恐怕跟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的二元户籍制度有关。各城市统计部门所能得到的,只是本地户籍就业人口的数据,而不包括外来工的。因此,这些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并不能真实反映当地所有就业人口的情况。而采用现行的“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相对比较客观。
其三,很多人把“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期望工资混为一谈。社会期望工资只是表达了就业者一方的理想,而没有将雇佣方的承受力考虑进去,因此不能真正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深圳市有关部门今年年初在网上征集公众对最低工资的建议,有网民建议关内3000元/月,关外2500元/月,这种意愿在现实中恐怕难以得到满足。
其四,一些人把最低工资标准的作用过分夸大。有评论者认为,最低工资过低既伤公平又损效率。诚然,政府应当提供并逐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无论从道德还是从经济层面看,过分夸张最低工资的作用似乎都不合适。现实中,多数打工者的实际收入要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反过来说,如果企业开出的工资过低,首先就会遭到招工难的反击。劳动力市场供需博弈所发挥的力量,要大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作用。只有那些技术层次较低、容易被替代的劳动者才需要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因此,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条“底线”,而不是一条“标杆”。
其五,最低工资并不是越高越好。很多研究证明,调高最低工资标准会对就业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美国上世纪90年代初调高最低工资后,青少年、高中辍学者、低技术工人的就业机会有了较大减少,而他们职业培训的意愿也有所降低。美国的调查表明,在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7%后,青少年男女的就业机会分别减少了12%及18%。在就业工人获益的同时,另一些工人却因此而失业。诺贝尔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等人的研究证明,在某些情况下,调高最低工资标准造成的损失,大于其所带来的好处。
因此,最低工资标准过低不行,过高也不好,适度才最重要。莫要把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简单等同于保护农民工权益,尤其要警惕各地在这个问题上的攀比之风。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