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4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06年5月9日下午3:00在公司二楼会议厅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197,510,9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4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人,共持有公司436,000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共持有公司197,074,911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4%。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绍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代表人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程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3亿额度的短期融资券,发行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案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制作、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197,510,9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程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