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公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这是国资委第一次制订针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的部门规章,今后对地方国资监管的指导监督将有章可循。
根据《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范围包括8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等。
《办法》确立了四种监督制度:一是规范性文件的抄报;二是法规实施的督查;三是举报案件的查处,即国务院国资委对举报地方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应当督促省级政府国资委组织调查处理;四是重大事项的报告,即省级政府国资委应当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本地区企业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