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伍志旭、刘革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6 年4 月3 日召开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06 年4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 年5 月10 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公告时间间隔30 天以上,会议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马春华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六名,代表股份数6500 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61.9%,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参加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逐项审议了《2005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2005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200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5 年利润分配预案》、《200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的议案》、《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的议案》、《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的议案》等十项议案,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伍志旭
    刘 革
    二00 六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