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4月12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中小投资者诉银广夏证券民事赔偿案尚有502名原告未与公司达成和解。而一些选择了庭外和解的股民,索赔之路依然长路漫漫。
从大庆联谊到银广夏,一波三折的民事赔偿案,让人们明白,无论是选择诉讼还是和解,对中小股民来说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股民诉讼一波三折
早在2002年3月,号称“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的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在经过一波三折的受理过程后开庭审理。2004年12月,原告终于等来了终审胜诉判决书,但此后的执行却是遥遥无期。
赢了之后能得到什么?银广夏会不会成为大庆联谊第二?这是银广夏案中选择继续诉讼的中小股民最大的疑虑。
资料显示,2004年8月15日,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正式到期,银川中院共受理案件103件,涉案总标的约1.806亿元,涉及投资者共计800余人。截至目前,除了2004年12月28日审理并宣判的柏松华诉银广夏案外,其他案件无一例开庭。这意味着利益受损的投资者要想讨回公道,不得不继续在漫长的诉讼道路上跋涉。
此外,因为银广夏目前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即便赢了官司,执行也是一个大难题。在银川中院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时,还同时送达了《诉讼风险提示书》,意味着提起诉讼的投资人即使打赢了官司,银广夏也可能没有充足的财产可供赔偿,“赢了也白赢”。是否还要继续打官司成为中小股民思考的首要问题。
赔偿为何如此之难
为何证券民事赔偿如此之难?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法学教授王幽深和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首先,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很不完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面对复杂的证券侵权问题,怎么具体判定责任;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蒙受的损失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在他的损失里哪些属于正常的投资风险,哪些属于应该由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承担责任等,很难找出一个界限来判定。
其次,涉及证券民事赔偿的纠纷比较复杂,我国绝大多数法官对审理涉及证券的纠纷欠缺有关专业知识,且又无先例可循,在损失的计算方法上也存在不同的意见。在银广夏案件中,某原告的代理律师就表示,之所以选择和解,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继续诉讼判决金额不能确定,因为中小投资者方面是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实际损失,而银川中院已判决柏松华案是按算术平均法计算损失。
第三,证券民事纠纷涉及面广,影响大。庭外和解当然是比较好的一种方式,事实上美国绝大多数证券赔偿案件也是走庭外和解之路。但是毕竟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很多情况下,上市公司也很难把握和解的边界,特别是像银广夏这些涉及诉讼标的很大的赔偿案,上市公司很难跟所有的诉讼原告协商一致。
股民维权任重道远
自从银广夏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表决前不同广大原告投资者沟通,在股改方案通过后仅提出一个已没有讨论余地且抵债率很低的赔偿方案后,对于很多中小股民来说,除了和解之外就别无选择了。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代表原告与银广夏达成和解协议后曾对记者表示,这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因为每10元起诉标的送2.2股的赔偿方案,离投资者的赔偿心理价位相差实在太远,而且持股后达到两三年内翻本、增大赔偿率的目标也很困难。
但目前仍有许多中小股民的代表还在进行抗争。截至4月12日,仍有502名原告未与银广夏达成和解,其诉讼请求金额约7118万元。
近年来,对于如何保护和完善证券市场的发展,提得最多的是要保护中小股民权益。国家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政策,如《关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及新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但事实上,在实施和操作过程中的效果,却远未尽如人意。目前除嘉宝实业、ST红光以和解方式结案外,剩下的其他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均未审理或结案。
有关专家认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仅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且有利于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今后,司法介入证券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股民合法权益是个大方向,我国应当结合新的《证券法》《公司法》,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保证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郭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