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2006年5月11日接到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同意函》及《承诺函》。 为推进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0日公告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愿意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证履行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规定的对价支付义务,同时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并同意委托光明乳业董事会办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
    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本公司40,094,627股社会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3.85%。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