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种类:A 股股票,简称:*ST 九化 ,证券代码:000650,暂停上市起始日:2006 年5 月15 日。
    二、2006 年5 月10 日,本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6]39 号《关于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因公司2003 年、2004 年、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2 条的规定,决定公司股票自2006 年5 月15 日起暂停上市。
    三、 本公司将继续大力推进资产重组工作,争取政府、债权银行等政策支持。在省政府积极牵头推进公司重组工作下,开拓思路,大力创新,通过清欠、债务平移、资产置换等工作,并结合股权分置改革契机,引进战略投资者,从而提升公司整体效益,争取2006 年实现扭亏为盈。
    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如符合下列条件,公司董事会将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
    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三)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五)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六)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七)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八)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情形。
    六、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电话:0792-8315675 传真:0731-8316565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蛤蟆石
    邮编:332017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及时对公司重要事项作出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5 月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