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单边市”结构
市场气贯长虹,权证更是光芒四射,在两市涨幅榜上璀璨闪光。种种迹象表明,随着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迫近,另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融资融券已是箭在弦上,试点随时都有可能出台。
推出时机已经成熟
早在今年2月份,深交所综合研究所就发布研究报告建议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以完善证券市场机能。 该报告特别指出,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
据此,该报告建议,我国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应该与市场参与者的自律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监管体系的完善紧密结合起来,宜采用专业化模式,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对券商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的运作机制与监管体系、适时的信用风险监测系统和配套的证券存管结算系统。同时采取分步实施战略。第一步,实行券商对客户进行国债与股票的融资交易,放开国债的融券交易;第二步,允许进行股票融券交易,即卖空交易,实现交易机制的重大创新。
4月底,在股改一周年时,证监会负责人发表重要谈话指出,要做好顺利实施“新老划断”的配套安排,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正在抓紧准备,并表示支持、引导优质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力,进行业务创新。逐步扩大开展集合理财(相关:证券 财经)业务的证券公司范围;做好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引导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采取措施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黄湘平副会长提出,目前证券市场已取得根本性转变。以前困扰证券市场发展的股权分置、单边市场、单一市场结构等诸多制度性障碍和市场基础建设问题,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基本成功,融资融券业务即将启动,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功能的拓展,都已经或即将彻底解决。
管理层频繁放风,表明融资融券的推出已经成熟,这让证券公司对该业务的开放充满了期待。加上此前《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让各界也隐隐听到了融资融券临近的脚步声。在管理办法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为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不仅沿袭了一稿“对单个客户融资或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1%”的直接控制指标,还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两大间接指标:即按对客户融资或融券规模的10%计提风险准备,接受单只股票质押的市值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一家创新类券商的首席估值分析师认为,《管理办法》传递出的一个重要信息是,融资融券有望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他说,《管理办法》曾经在年初进行过公开征求意见,当时拟在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因此市场普遍理解为10月份将是券商整治的“时间大限”,此次《管理办法》把实施时间推前到7月1日,比市场预期大大提前。结合前不久要求实名制新开户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也是在7月1日正式实施,他判断7月份将是融资融券(必须是实名制)管理办法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的重要时间点。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否成立证券金融公司,集中为券商提供授信和独立监管成为业界的一个疑问。
“应该建立这样的证券金融公司,但是也有不少有银行背景的券商,它们能够很方便地从银行贷款,不愿意建立这样的公司。”一家创新类券商的管理人员称。
但据记者了解到的情况,位于浦东的证券融资公司(即证券金融公司)试点目前已有很大进展。
在融资融券业务流程中,证券公司是融资融券业务的主体,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而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不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
试点随时可能出台
据消息人士透露,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10家创新类券商日前向协会上报了符合自身特点的融资融券方案。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等有关方面正在积极进行开展融资融券试点的相关准备工作。有关各方认为,目前开展融资融券试点工作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有必要顺应市场的需要,尽快为顺利开展融资融券试点工作做好各项准备。
在融资融券的业务选择上,有关人士表示,融资业务可能将配合再融资或IPO重启一起进行。在试点初期,融资将主要针对再融资或IPO过程中的认购行为开展。客户可以将其在新股发行过程中申购到的新发股票,作为抵押证券,向券商融资。通过这种融资,客户将能获得放大手中的新股申购资金。
分析人士指出,按照再融资相关政策的出台速度,融资融券相关法规的出台值得期待。
市场非常关注的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准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这项业务的整体方案目前已基本成型,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也在酝酿成立之中,届时它将成为向券商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的业务主体。
近日,一家创新试点类券商人士表示,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在试点之后再推开,而试点券商的选择标准已经基本确定。最重要的两项标准是:一是证券公司的质地比较好,财务状况良好,有资金实力。二是该公司所报方案比较完善,并可操作。此外,监管层从审慎的角度考虑,最终的模式可能会选择证券金融公司的授信模式。
据悉,即将开展的融资融券试点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不得动用客户资金和证券开展业务,即不同客户的担保品不能串用。另外,试点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要开设“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用于登记证券公司拟融出的自有证券。
业内预计,在业务的试点初期,监管层将实行许可证制度,只有取得业务许可资格的券商才能从事相关业务,没有许可证的只能从事代理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的融资申请。对试点券商的数量从严控制,至于融资业务的对象,最初也可能仅锁定在机构客户上。
某国有商业银行人士向记者透露,融资融券业务将在今年7月份配合IPO及再融资正式推出,首先开展融资业务,融券业务则在三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推出。他表示,即将推出的融资业务实际上就是股票质押贷款,但质押标的初期限制在新发股票上,而涉及资金的监管框架很快就将完成,银行可能成为最适合的存管方。
知情人士指出,目前来看,券商融资融券试点的推出时机已经成熟,不过,监管层推出融资融券业务十分谨慎,目前监管层认可的股票质押标的为IPO和再融资过程中的新发股票,这样做可以提高质押标的的估值准确性,也减少了不可控制的风险。
“试点阶段,证券公司能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不得动用客户资金和证券开展业务,即不同客户的担保品不能串用。”这位人士指出。 (责任编辑: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