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负责人就《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务院国资委于近日公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暂行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昨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职位。”该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在企业领导班子中,总会计师是一个特殊的专业职位,是企业监督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设分管财务副总经理的可兼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职责。对于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原则上也应当设置总会计师。但对于各子企业因在境外上市,与外商、民营合资等原因,已经设置了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情况,我们允许企业积极探索财务监督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不再重复设置总会计师,由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代行总会计师职责。
他指出,中央企业的总会计师在工作职责履行中目前还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企业总会计师“没有位”;二是总会计师工作责任不明确,相当部分企业总会计师仍以传统的会计核算、财务收支管理为主,在战略规划、经营决策、风险管理等方面涉足较少,难以充分发挥监督和制衡作用。三是少数企业总会计师专业素质不符合总会计师岗位要求。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制定出台《暂行办法》中,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为确保企业总会计师权责统一,《暂行办法》赋予了总会计师四种工作权限:一是对重大事项的参与权,包括参与拟定企业发展战略,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二是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包括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以及对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是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即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任用财务部门的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的总会计师(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时,应当由总会计师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四是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即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应当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对于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命,该负责人指出,国资委将区别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采取不同的任命方式。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