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首次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开采回采率挂起钩来。今年起,开采回采率高的矿产企业,补偿费将相应减少,开采回采率低的矿产企业,补偿费将相应增加。这项工作将以煤炭为重点展开。
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称,按照有关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必须严格考核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
据悉,国土资源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通知》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以采矿许可证确定的采矿范围为对象,以矿井为单元,按批准开采的煤层数量,全面复查煤炭矿山企业的核定开采回采率。复查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今年10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并公示复查结果。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以后,对新建煤炭矿山企业,国土资源部门将及时核定。
从严考核煤炭矿山企业的实际开采回采率,是强化补偿费征收的另一项措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加强煤矿储量动态监管,每年12月31日前煤炭矿山企业要完成当年动用、消耗和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审查后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核定煤炭矿山企业当年动用的资源储量和采出量。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将按薄煤层、中厚煤层、厚煤层分别测算实际采区回采率,并据此计算出开采回采率系数和补偿费应收数额。据了解,开采回采率系数按照“当年用上年”的原则使用,即当年补偿费征收用上一年的开采回采率系数,逐年进行调整。今年暂按开采回采率系数1计征补偿费,在确定2006年开采回采率系数以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业内人士称,补偿费与开采回采率挂钩,旨在借用经济杠杆强化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促进企业提高开采回采率,构建煤炭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经济机制。(记者何振红)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