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秋风
4月底,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在北京的一次会议上一语惊人:“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的40%到60%的标准。”同时,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也证实了这一说法。
专家们揭示出来的这一事实,当然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应,几乎所有的评论家都要求,政府必须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采取更有效措施强制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同情低收入群体的感情是值得赞赏的。但在对政府提出这个要求的时候,首先需要弄清,政府有没有能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水平?或者说,政府能否真的给劳工带来人们所设想的那些福利?
人们呼吁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等于承认,政府有能力决定某部分劳工的工资。在全面的国有制下,政府当然有这种能力。但是,历史的事实正好相反:在政府有能力决定劳工工资的时代,工资始终控制在极低的程度。当时,通过这种强制储蓄办法,政府实现了经济的高积累,以此弥补计划经济和公有制企业的低效率。
到了今天,大多数企业已是非公企业,政府几乎已不具备决定劳工工资的能力,劳工的工资是由市场决定的。恰恰是在这个时代,劳工的收入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当然,这种提高是高度不均衡的。因而,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显著扩大。
于是,人们要求政府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保障劳工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政府也确实建立了这样的制度。现在人们充满激情地要求各地政府提高最低工资制度,并认真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是希望政府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人们直觉地相信,这是保障和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收入的一种有效手段。
但是,充满激情的人们似乎没有注意到,经济学对于最低工资制度已经进行了大量研究,而得出结论与人们的直觉相反。查阅一下《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最低工资》条,即可看到经济学的结论。为简单起见,这里干脆照抄米尔顿·弗里德曼的一段话:
“最低工资法也许是我们所能找到的其影响和善意支持该法规的人们的意图恰好相反的最明显事例……如果最低工资法有任何影响的话,那么,它们的影响显然是增加贫穷。国家能够通过立法制订一个最低工资率。但它很难要求雇主按照最低工资雇佣所有以前在最低工资率以下被雇佣的人。这样做显然是不符合雇主利益的。因此,最低工资的影响是使失业人数多于没有最低工资时的情况。就最低工资确实是贫困的象征而言,那些因之而失业的人恰恰是那些最经受不起放弃他们一直在拿收入的人。”
这个结论只是自由市场原则的一个具体应用而已。市场优越于集中计划的地方就在于其能形成合理的价格,其中包括劳动价格。公平的工资必然是由劳资双方讨价还价形成的,由此形成的价格能使雇主和雇员各得其所。身在其外的政府不可能设定一个合理的工资率,假如政府没有自知之明,非要替某一方把某种强制性工资要求强加于另一方,企业就会逃避政策要求,或者政府认真执行导致效率损失,也导致政府所要照顾的群体的福利损失。
也就是说,至少按照经济学的逻辑,试图通过最低工资制度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收入,本来就走错了路。因此,各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其实是无关紧要的事情,真正关心低收入群体工资收入的人士,没必要在这个问题上纠缠。
但是,目前最低工资制度的尴尬局面倒是说明了,地方政府对低收入民众的态度存在问题。而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乏力、社会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源,或许正在于此。在目前的政经体制下,政府以GDP增长率为唯一目标,而为此对要素区别对待:操纵土地,照顾资本,轻视劳工。因此,地方政府采取种种优惠政策吸引外资,但将成千上万打工者排斥在本地公共生活之外,压制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活动,从而导致其面对雇主谈判能力低下,这是大量劳工收入增长缓慢的制度原因。
如果人们关心劳工,那就应当要求政府为劳工在合理的范围内提高其工资提供一种制度框架。政府没有能力直接提高某部分劳工的工资,但政府有能力废除户籍制度,为劳工维护权利提供行政与司法救济。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