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公司于2005年10月27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刊登了《关于同胜公司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披露了同胜公司相关诉讼事项,其中,长沙同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北京光华路证券营业部等方证券返还纠纷诉讼案,涉诉金额1769.78万元(不含利息),该项诉讼已经于2005年5月1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3)长中民三初字486号],一审判决本公司胜诉,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现将该项诉讼进展情披露如下:
    2006年1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67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胜公司已于2006年4月17日,收到上述诉讼执行款2140万元,此项诉讼案执行完毕。
    三、对公司的影响
    同胜公司收到赔偿款1769.78万元及相关利息370.22万元,合计2140万元。因该项诉讼公司及时办理了财产保全法律手续,公司2005年度报告未作相应计提。收到的相关利息将冲减相关年度费用支出。
    四、备查文件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长中民三初字486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67号]。
     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