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上周,本报评论版连续发表了艾西南先生“警惕外资扫荡式并购”的系列评论。文章发表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如何看待外资大规模扫荡式并购行业龙头企业这一现象?外资来势凶猛,意欲何为?本土企业如何应对?现行相关产业准入、税收优惠等政策是否应加以调整?种种问题,无一不攸关中国经济增长乃至安全大局。 从今日起,评论版推出“外资扫荡式并购忧思录”栏目,敬请关注。
随着跨国公司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社会各界要求政府反思有关政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有些官员认为,对跨国公司的战略性资本重组活动,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立法机关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经验,抓紧制定反垄断法。
但也有人不以为然。有些学者认为,对外国公司的跨国并购行动,不能过于敏感。虽然我们应该加快立法步伐,防止出现垄断现象,但也不能闭关自守,迟迟不开放中国的资本市场。这些学者认为,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改组中国的国有企业,有助于国有企业产业结构升级换代,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笔者认为,对于外资并购,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分其性质,根据不同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对策。跨国公司的资本并购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型资本并购。跨国公司购买国有企业,目的是为了经营,扩大在中国的市场占有份额,或者控制中国某些企业产品的生产。另一类则是资本型并购。跨国公司购买国有企业,不是为了经营,而是在资本重组之后,通过海外上市的方式,赚取资本经营利润。
目前在中国市场上,既有经营型并购,同时也有资本型并购。前者如可口可乐公司的股权购买、柯达胶卷的股权收购等,后者如高盛集团购买双汇集团股份等。
以反垄断法规范经营型并购
对于经营型收购,国家应该尽快制定反垄断法,规范企业的并购行为,防止跨国公司在中国从事垄断经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事实上,我国正在起草的反垄断法中,对公司的并购行为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今后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认真审查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就可以避免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造成严重的冲击。
早期的反垄断法,主要解决市场占有份额问题,只要企业在市场中占有份额达到一定的比例,国家反垄断机构就可以采取措施,阻止企业的扩张行为。这种立法模式简单明了,便于操作,但容易产生负面效果。有些企业虽然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越来越高,但是这些企业并不谋求垄断利润。如果对这些企业采取打压措施,有可能会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所以,后期的反垄断法不但要看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而且要观察企业的行为目的,如果企业的行为属于减少竞争行为,而且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独霸市场,那么,行政执法机关就应当祭起反垄断法,对相关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到现在,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思路又一次发生了深刻变化,美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认为,如果企业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或者采取不法手段,拉拢人才,那么,政府的反垄断机构应当及时跟进,加强监控,如果确实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那么,应该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提起诉讼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我国的反垄断法尚在起草之中,究竟应该采取何种理论,需要立法机关认真掂量。如果仍然沿用传统的市场份额标准,反对垄断,那么有可能让跨国公司有可乘之机。如果在反垄断过程中加入主观判断的因素,那么,有可能会产生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跨国公司的经营型并购行为,给中国反垄断法起草部门提供了很好的分析案例,立法工作者应当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作出法律上的判断。
对资本型并购要高度警惕
对于资本型并购,中央政府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决不能任由海外金融资本介入中国的资本市场,呼风唤雨,牟取暴利。事实上,以高盛集团为代表的西方金融投资企业,已经大举进入中国市场,他们以自己非凡的公关能力,收购了大量国有企业的股权。被收购的国有企业经过跨国金融公司包装之后,纷纷到海外上市。一旦上市成功,跨国金融公司可以获得丰厚的回报。换句话说,实行资本型并购,并购企业并不关心企业的经营内容,跨国金融投资公司只是借用国有企业的品牌和产品的销售网络,在海外推销金融资本,并且通过证券市场等现代化的交易机构,将国有企业逐渐转卖给其他企业,从中牟取巨额利润。
国内一些有识之士之所以对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疯狂并购国有企业忧心忡忡,原因就在于,这种资本重组方式,并不能促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改善。跨国金融投资公司只是利用中国国有企业的资产,从事金融交易活动。事实上,跨国金融投资公司不仅盯上了中国的生产型国有企业,而且瞄准了中国的金融机构,他们将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包装重组之后,推荐到海外上市,利用证券市场,很快进行资产套现,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则成了砧板上的鱼肉,任人切割。
对资本型并购,中央政府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国内资本充裕,而且企业的服务对象主要在国内,那么,完全没有必要吸引跨国公司进行资本并购。辽河油田等几个重要的石油公司海外上市之后,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成效,这些公司的控股公司已经采取措施逐步回购上市公司的股权。这样做既有经济利益的考虑,同时也有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需要。如果为了实现与国际接轨,不顾中国国情,盲目进行海外上市,或者将股权转让给海外企业,那么,不但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会给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带来极大的隐患。
吸收外资政策应及时变化
种种迹象表明,海外一些跨国公司为了全面占领中国市场,已经加大了在中国境内的游说活动。在不少跨国公司的背后,都若隐若现地出现了国际性的中介组织。这些中介组织固然吸引来了海外资本,但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投机资金(热钱),热钱的快速涌入,不但冲击了中国的金融市场,给中国人民币汇率改革带来巨大的压力,而且冲击了中国的产业资本市场,使得许多经营稳定的国有企业或者股份制企业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中央政府应当改变传统吸引外资的政策,不能对外国资本特别是金融资本照单全收,而应当有所区别。对那些短期投机性的资本应当保持高度的警惕,决不允许国际金融投机者利用中国国有企业概念,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翻云覆雨。
资产经营和资本经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跨国公司购买国有企业的股权属于典型的资本经营。这种经营方式虽然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但是如果经营得当,有可能产生“四两拨千斤”的效果。控制了国有企业的股权,这意味着控制了国有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专利、销售网络,占有了国有企业的市场份额。所以,商务部有关部门针对跨国公司提出的股权转让个案应当认真审查,决不可掉以轻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责任编辑:雨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