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Greenway Energy Limited”如行使股权期权,将导致天然气公司不再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届时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批机关审核。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三届第七次会议于2006年5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美国新桥投资集团对“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议案》(详见2006年5月12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与美国新桥投资集团及“Greenway Energy Limited”已就液化天然气项目合作事宜于2006年5月10日签订了《投资协议》、《合资经营合同》、《设备进口协议》,现将本次投资基本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权期权”和“售股期权”
    1、股权期权
    根据《投资协议》,美国新桥投资集团本次通过“Greenway Energy Limited”以股权投资3,3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71亿元)和向液化天然气项目二期工程提供设备方式投资天然气公司。
    本公司及天然气公司同意不可撤销地给予“Greenway Energy Limited”一项期权(“股权期权”),以获得天然气公司更多的股权并将其对天然气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加至67%(按全面摊薄后的股权计算)。上述期权可一次或分次行使,在其行使“售股期权”(见下文定义)时失效。行权价总额为1.69亿美元或13.58亿元人民币,可以现金、实物资产、应收帐款或其他法律允许的对价支付。
    “Greenway Energy Limited”如根据《投资协议》行使股权期权并持有67%的天然气公司股权,届时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有关审批机关审核。
    2、售股期权
    根据《投资协议》,如天然气公司未在六个月内与供应方签署二期天然气供应合同,本公司同意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给予“Greenway Energy Limited”一项期权(“售股期权”),由“Greenway Energy Limited”将其持有的天然气公司全部24.99%的股权回售给本公司;行权期在《投资协议》签署日六个月之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已于2006年4月14日向本公司出具《承诺函》(阿行署函[2006]16),承诺:本公司液化天然气项目二期工程所需年7.5亿立方米天然气由阿克苏地区行署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向阿克苏地区承诺的10亿方天然气中予以解决,保证在项目投产时按时供应;2006年5月14日,天然气公司已与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签署了《投资协议书》;目前,公司正在新疆相关政府的支持下,准备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洽谈、签订天然气供应合同。
    二、关于天然气公司向“Greenway Energy Limited”购买液化天然气生产设备
    根据《设备进口协议》,天然气公司向“Greenway Energy Limited” 购买液化天然气二期工程所需设备和相关的技术材料和服务,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由广汇集团和本公司对天然气公司提供付款担保。
    天然气公司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可以根据《设备进口协议》购买液化天然气二期工程所需设备和相关的技术材料和服务,所有分期付款金额合计约为2.23亿美元。
    另,公司液化天然气项目二期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于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交易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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