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2006 年5 月15 日后公司证券继续停牌;
    4、公司证券复牌具体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 年5 月15 日14:00 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 年5 月11 日——2006 年5 月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 年5 月11 日-5 月15 日期间每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 年5 月11日9:30 至5 月15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东方宾馆3 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董东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511 人,所持股份总数为385,639,5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38%。
    (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东及授权代表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13,000,000 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
    (三)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东及授权代表1,506 人,代表股份72,639,536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5.36%。
    其中: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东及授权代表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份总数988,843 股。
    2、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的股东2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4,743 股。
    3、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东1,46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份总数71,650,693 股。
    (四)其他出席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情况见2006 年4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公告的《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摘要(修订稿)。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与会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11 人,代表股份385,639,5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38%。其中,同意股份为377,241,468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反对股份为8,303,476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弃权股份为94,592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二)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1,506 人,代表股份72,639,536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5.36%。其中,同意股份为64,241,46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8.44%,反对股份为8,303,476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1.43%,弃权股份为94,59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3%。
    (三)表决结果:通过
    (四)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表决方式 表决情况
1 中国工商银行-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000000 网络投票 赞成
2 全国社保基金二零五组合 3883332 网络投票 赞成
3 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3349300 网络投票 赞成
4 姚毅 2167333 网络投票 赞成
5 中国工商银行-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000000 网络投票 赞成
6 徐菁菁 1620000 网络投票 赞成
7 全国社保基金六零三组合 1428433 网络投票 赞成
8 陈莲君 1273400 网络投票 赞成
9 董建平 1212000 网络投票 赞成
10 范志峰 1190000 网络投票 赞成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刘向明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2、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