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A股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A股股票将于2006年5月18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软件”)于2006年5月8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至2006年5月16日,宝信软件及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走访投资者、网上路演、热线电话、投资者征求意见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与流通A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宝信软件股权分置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方案为:“宝钢股份向宝信软件流通A股股东执行送出一定数量股票的对价安排,宝信软件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将获得3.0股股票。宝钢股份总共向流通A股股东支付3,960,000股股票。”
    现调整为:“宝钢股份向宝信软件流通A股股东执行送出一定数量股票的对价安排,宝信软件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将获得3.4股股票。宝钢股份总共向流通A股股东支付4,488,000股股票。”
    宝信软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二 、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宝信软件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A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的沟通、协商之后,在认真听取流通A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遵循了保护流通A股股东利益的思路,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A股股东权益的尊重。
    2、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书的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贵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贵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已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附件
    1、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