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兴)与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称中信银行)于1997年6月6日发生一笔24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公司的原第一大股东中国兴南(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兴南)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期限自1997年6月6日起至1998年1月6日止。 北京中兴逾期未还贷款,中信银行将北京中兴、中国兴南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1998年12月7日对此做出判决:1、北京中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甲方借款本金2400万及合同期内利息;2、中国兴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99年6月29日,一中院查封了中国兴南在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小西天营业部NET系统中拥有的海南中兴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中兴)市值不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股。1999年10月27日,中信银行与北京中兴、中国兴南、海南中兴等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中信银行同意解封中国兴南在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小西天营业部持有的海南中兴的全部流通股,但海南中兴以其资产对北京中兴应偿还的1900万元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债务人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中信银行向一中院提出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尚欠的1450万元及未付利息。2006年5月9日,公司收到一中院民事裁定书,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