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为符合香港交易所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与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南航集团”)及其附属或合营公司,就有关关联交易进行了修订或重新订立。 同时,由于中国航空公司(香港)有限公司不再代理本公司在香港地区的销售、结算和航班地面运行保障等业务,为保证本公司在香港地区的销售和运行保障,2006年5月16日,本公司与南航集团的香港全资附属公司—南龙旅运(香港)有限公司(“南龙”)重新签订《客、货销售总代理协议》(“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规定:1、在本公司在香港地区设立相关机构以前,委托南龙代理本公司在香港地区的销售、结算和航班地面运行保障等有关业务;2、代理协议自2006年1月1日生效,期限为一年;3、双方同意经公平磋商厘定代理费率。费率不高于同类的市场水平,上限为南龙所代理的本公司客货销售收入的6%(总额少于港币6000万元)。
    南龙一直以来作为南航集团的附属公司(“代理商”)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理商均按中国民航总局及国际航协规定之佣金率收取佣金。就香港地区/国际而言,所售出的每张机票,按票价5%至12%收取佣金。在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之年度中,本公司通过南龙销售总值为人民币5.22亿元。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4人回避表决,应参与审议董事6人都参与了审议,所有议案均得到一致通过,出席会议的人数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关联交易协议出具独立意见,认为决策程序合法,有利于本公司的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