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下称“IPO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下称“招股说明书”),需要发行人递交的一长串文件名单表示证监会希望加大首次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度。
    与2001年起实施的原文件相比较,新发布的IPO申请文件格式不但列出整整十章要求发行公司递交的文件,而且跟往常不同的是,这些文件都必须向公众全面及时披露。
    原文件要求在指定报刊网站向公众披露的文件,只包括招股说明书、盈利预测报告、模拟财务报告及其审计等,而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意见书均不要求披露,包括募集资金运营、发行人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于发行人内控制度的评价报告等都不在要求披露之列。
    新文件则没有将文件分为可披露和不必披露之类,而且还增加了许多应披露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说明、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有关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的文件和省级政府或国资管理部门对此文件的确认。
    而招股说明书格式与2001年公布的原文件相比较,细节改动较多,亦大力要求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在第三节发行概况中要求披露标明计量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在第三十五条中要求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并详细列出数十项披露项目。另外,由于证监会2006年工作重点之一正是清欠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因此在第六十八条中规定,发行人应披露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若不存在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应明确声明。
    招股说明书格式在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中大量增加需要披露的条目,并为招股说明书摘要制作了需要的表格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