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
取消中报(半年报)的例行停牌制度
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做持股承诺
股改后限售股份上市交易前三个交易日内应做提示公告
□ 本报记者 彭春来 庄少文
今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自即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的内容:
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上述审核权,证监会不再承担相关审核职责。
规定了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条件。对于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的条件,除与新《证券法》等有冲突必须修改的内容外(例如,三年连续亏损暂停上市后如果第四年中报仍然亏损,目前是直接退市,而根据新《证券法》则须等到第四年年报披露后看是否亏损再作决定),暂未对现行规定作实质性调整,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明确了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机构和审核程序。修订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强制加锁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公司章程关于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在相应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具体加锁和解锁办法,将另行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增加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信息披露监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制度;调整了对外担保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股东大会通知时限等相关内容;设专节增加了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根据新《公司法》、《证券法》修改了有关用语的表述等。
此外,针对个别公司不配合监管,拒绝按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形,增加了交易所主动发公告的规定,以强化监管效果;取消中报(半年报)的例行停牌制度,简化上市公司收购时的停牌等;取消在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预计下一报告期业绩的规定,改为及时通过临时报告对年度业绩进行预告;鼓励公司披露年度和中期业绩快报;根据实践调研结果,修订日常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对股权分置改革过渡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原则性安排,未完成股改的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分别披露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并分别统计两类股东的表决结果等;对权证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等事项进行了相应说明。
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对于申请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交易,要求由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申请书、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持有人持股情况及股份托管情况说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持有人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说明、关于限售条件已解除的证明文件、上市交易提示公告等相关文件。
经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交易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交易提示公告。 (责任编辑: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