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国有资产在总量和结构上与中央级、市县级国有资产的不同,决定其应从省级特点出发,按照十六大精神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体制
完善省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坚持党的十六大要求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履行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在此前提下建立起“两级授权、三层架构、双重监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两级授权。一级授权是省政府向省国资委授权,委托其代表政府专门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理顺各类企业的出资关系,指导、监督和协调各方面的国有资产经营活动。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能既要坚持专门性,又要做到名副其实。不能有的企业国资委是出资人,有的不是;也不能名义上是出资人,实际上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的出资人权利仍在其他部门。另一级授权是省国资委向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授权,委托其具体行使所投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直接进行国有资产经营活动。政府向国资委授权是政资分开的需要,即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要分开,要由不同类的部门和机构分别行使;国资委向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授权则是政企分开的需要,政企分开不仅要在商品经营层面分开,还要在资产经营层面分开。国资委虽然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但从机构性质上讲,它是机关而不是企业,是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而不是市场主体,不能直接进行资产买卖、投资融资,国资委应授权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开展属于市场行为的具体的国有资产经营活动。
2、三层架构。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三层架构是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客观要求,也是解决国资委管理国有资产市场层面操作难题的现实要求。三级架构的第一层次是省国资委,第二层次是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第三层次是出资企业。省级三层架构体制现已初步建立,现在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各个层次的基本功能:第一层次处于国资管理的宏观层面,其基本功能应是“六个中心”,即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中心、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指导中心、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中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价考核中心、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研究中心;第二层次处于资本经营层面,其基本功能应是“四个平台”,即培育主业的投资平台、不良资产的处置平台、剥离债务的托管平台、国有股权的经营平台;第三层次处于商品经营层面,其基本功能应是“三个主体”,即依托国有资产生产产品(服务)的主体、依托产品(服务)进行垄断经营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依靠经营实现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主体。进一步明确各个层次的功能定位,有利于避免各自的缺位、越位和错位。
3、双重监督。双重监督有两重含义:一是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和出资企业既要接受国资委的监管,又要接受工商、税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二是作为监管机构的国资委,既要监管企业,又要被监督,要接受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接受上级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
二、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定位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三层架构中,国资委是核心,国资委的职责定位影响和决定其他两个层次的职责范围及运作模式,也直接影响和决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及效益。完善国资管理的核心定位应理顺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1、理顺直接出资与间接出资的关系。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将国资委定位为受政府委托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的特殊法定机构,代表政府专门行使出资人职能,也就是说国资委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作为出资人有直接出资和间接出资的问题,直接出资和间接出资都属于出资人出资,在所有权、收益权上没有政策和法律歧义,与出资人行使出资人职能不相矛盾。但是直接出资与间接出资在行使出资人职能的方式上是不同的,对于直接出资企业直接实行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对于间接出资企业则依靠授权的营运主体进行管理。这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国资委应该如何界定和划分直接出资企业和间接出资企业。按照国资管理三层架构的要求,国资委应将国有资产营运主体(从事资本营运而非从事商品经营的企业),包括既从事资本营运也从事商品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直接出资企业,其他单纯从事商品经营的企业和自身资本营运能力不强的企业集团都应作为间接出资企业,委托专门的资本营运主体去履行出资人职能。国资委直接管理非资产营运主体的企业,则意味着要直接承担其资产营运的责任,既属于在资产经营层面政企不分,也有市场层面的操作障碍。国有资产管理三层架构的实质就是要理顺直接出资和间接出资的关系,否则,三层架构就不是真正意义的三层架构。
2、理顺直接监管与间接监管的关系。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对国有资产实行监管,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对象应是直接出资的企业,监管的具体内容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国有资产的流动处置、国有企业的投资融资、国有资产的收益缴纳,监管的手段是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监管要解决好一个方式问题,尤其是管事的方式。管事是指管重大事项决策,重大事项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暂行条例》所明确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债券以及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的方式是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审定。国资委的间接监管对象是间接出资企业,间接监管不是不管,而是一方面要指导国有资产营运主体进行管理,另一方面要对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管理及其出资企业的被管理进行必要的检查。
3、理顺监管与经营的关系。对于国资委而言,监管是直接的,经营是间接的。监管要对国有资产的经营进行监管,经营则是依托资产经营主体进行。国资委的间接经营主要是通过制定资本营运发展战略、投资发展规划,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经营计划,确定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和运用原则来实现。监督、管理不能脱离经营,但监管与经营必须相对分开,国资委不能既当“裁判长”又当“球队长”。
三、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建设
国资管理的根本出发点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保值增值要靠经营来实现。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的法人组织,是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不可或缺的关键层次,是国资管理体制建设的重点。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根据其经营范围的不同,可划分为纯粹型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和混合型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前者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进行资本营运,后者则是资本营运和商品经营并举,通常为集团公司形式。目前,我国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有五类,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集团总公司。从省实际出发,今后应着重加强资产经营公司的建设,这是因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综合性经营公司,既经营产权(股权),又投资融资,又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职责范围较宽。因此,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建设应作为完善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中之重。
1、合理搭建平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省级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的主要平台,这个平台的大小、功能的强弱直接影响省级国有资产经营的水平。国资经营公司的资产量小、可运用资金少,其必然功能不强。省一级要在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调整、支柱产业培育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上有所作为,首先应在国有资产营运平台建设上打好基础。从国资委不能直接从事资产经营活动的现实要求出发,对国资经营公司的平台搭建和功能要求,应按照国资管理体制“三层架构”的要求,将不属于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企业,也就是大型企业集团和投资公司以外的企业资产划归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这样,既可搭建一个功能较强的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平台,也可从根本上理顺省级国有资产管理的“三层架构”体制。
2、科学界定职责。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主要职责是在国资委的授权下,按照授权经营协议,直接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即相对独立地行使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从而成为现实意义上的国有资产直接出资人。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在国资委的目标导向、政策指导、总体规划、战略布局和授权下,制定经营战略、经营计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实现国有资产的经营目标。由于国有资产营运主体不是监管机构,也不是企业的主管部门,其基本职责是经营国有资产使其保值增值。因此,不能承担资产经营公司不宜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由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特殊的企业法人,也应该实现其经营功能与非经营责任的统一。但是主辅应该明确,否则,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将出现职能错位,难以集中精力搞好国有资产经营。
3、规范公司运作。其一,作为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公司自身要规范运作,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要健全市场化的运行机制,不能成为行政“翻牌”公司;要规范与出资企业的关系,以资本为纽带,按独资、控股和参股的不同类别进行产权管理,不介入出资企业的日常经营,不能与出资企业形成行政上下级关系。其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规范对企业的监管行为,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具体的职责和权利、报告和审批事项等,以便遵循。要为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创造条件,促进国有资产经营水平和效益的提高。
(作者系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