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专讯》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新版股票上市规则,并于今日(19日)起实施,该规则明确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规定了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条件。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新规则最引人注目的是取消了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上市的行政许可,将审核权界定为证交所的法定职权。 该新则明确股票首次上市股本不应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这高于新证券法规定的3000万元人民币的上市条件,为今后开设创业板预留了空间。 对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环节修改为,如连续3年亏损暂停上市后,若第4年中报仍然亏损,不再直接退市,而将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到第4年年报披露后视盈亏情况再作决定,明确了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决定需要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等。 新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战略投资者的持股上市后3年内不得转让,并对股票异常波动情形认定更为灵活,取消了半年报的例行停牌制度,简化了上市公司收购的停牌。 同时,建立业绩预告制度,鼓励自愿披露业务快报;对权证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等事项进行了相应说明。 另外,新规则还明确了股票上市的审核机构、建立上市覆核制度,证交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交所设立的覆核委员会申请覆核。(fa)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