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基金高管职责
    个别基金公司出现的督察长和总经理“内斗”等公司治理难题将会得到解决。昨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基金公司督
    察长将由总经理提名。 此前,证监会曾经就此向基金公司征求意见。
    哪位高管需要对基金公司董事会负责,此前是困扰基金公司的一大难题。2004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只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此前在基金公司内部,总经理和督察长都对董事会负责,两个人的权限无法相互制约,如果两个人在重大事项决策上态度不一,可能会造成基金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而在《规定》中没有提及“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的概念。一家基金公司总经理仔细阅读《规定》后表示,他们向证监会反馈的征求意见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
    他认为,《规定》中的“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实际上是将基金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的职责给予了明确的规范,如果督察长得不到总经理的认可,自然不能被总经理提名,更不能被董事会聘任。
    他还表示,督察长的职能应该在总经理重大决策前提下,帮助基金公司控制重大决策在执行中所产生的风险,而不是和总经理争论重大决策是否执行。
    《规定》中将督察长定义为:“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