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召开常务会议提出,要有区别地适度调整房地产信贷政策,对此,央行有关人士18日表示,相关政策很快就会出台(5月19日《上海证券报》)。
尽管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的“权威人士”没有透露政策的具体内容,但是我希望有区别的房产信贷政策起码应该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在房贷首付方面,应该对购买第二套及以上房屋者提高首付比例,比如可以要求首付达到房屋总价的四至五成,但购买第一套房屋的依然维持两至三成的标准;对不同价格的房屋实行不同的首付标准,即对中低档房实行低首付,对昂贵的高档住宅则提高首付比例。 在房贷利率方面,对第一套住房实行低利率,对第二及以上房屋提高贷款利率;对中低档住宅实行低利率,对高档住宅实行高利率。
在房屋转让环节也应实行区别性的税收政策。具体可如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哈继铭所建议的,对房屋转让征收资本利得税,并根据转手时间的长短实行不同的税率,对其中短期内转让房屋的收益征收重税,对一、两年内转让的甚至可征收达到收益80%的税收。
但我们一直以来实行的都是一刀切的房屋信贷政策,导致每一次新的房贷政策的出台,都会伤及无辜的购房自住者,并因此引发社会普遍不满。而实行区别性的贷款首付与利率标准,就既可打击与减少房屋炒作行为,且通过引导自住者购买中低档住房,一定程度上达到调整住房结构的目的,同时又不影响购房自住者的贷款需求。对短期内的房屋转让收益征收重税,使炒卖房屋者“得不偿失”,同样可以遏止房屋投机势头,且又不影响自住者若干年后的正常换房以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就是说,只有实行区别性的信贷与税收政策,才能兼顾房产市场调控,又不因此伤及购房自住者的利益。
在房屋信贷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必须认识到任何调控政策的出台,其根本目的都在于实现人们的正常住房愿望,如果因为打击炒房行为而影响到人们购房自住,无疑是与房屋调控初衷背道而驰。作为购房自住者来说,他们的行为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房屋价格的非正常上涨,所以也不应为自己的正常购房行为付出不必要代价,让他们因为他人的炒房行为受到利益损失有失公正。
必须充分意识到,只有让购房自住者拥有自己的住房,炒房与哄抬房价行为才会从根本上失去市场。因而,政府在出台房产调控政策时,应将对炒房行为的打击与对购房自住者的支持统一起来,而这就必然要得出需要实行区别性房贷政策的结论。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