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于去年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反垄断法》草案,终于在上周于国务院内部定稿,并确定在今年6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初审”。
起草小组成员上周向记者透露,最终提交全国人大的版本,将有关并购交易的申报标
准再度提高,由此前的50亿元翻倍升至100亿元;而且之前多头执法、争执不下的反垄断机构,也最终确定为成立一个“反垄断执法委员会”来专司其职。
从50亿至100亿
“申报标准不断有所放宽,是考虑到中国合并规模不断提高的现状而确定的。”5月18日,参与反垄断立法的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
申报标准是对企业并购进行控制的第一个环节,一直备受大企业和立法者的关注。
据透露,在《反垄断法》草案最终稿里,需要申报的企业并购分为两类:一是在中国境内的集中交易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二是没有集中交易额,但合并各方在中国境内的资产总额或上一年度的销售总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的。
与去年7月和9月针对上述两个金额分别定下的3亿元人民币和50亿元人民币的标准相比,最终确定为“100亿元”的门槛,显然再次大幅提升。
“这是经过国家统计局调研而做出的提升。”据国家统计局官员透露,国务院法制办于去年下半年,让其完成一份在中国进行合并的企业规模的相关调研和资料汇总工作。
而早在去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召开《反垄断法》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时,来自通用电气、松下电器、巴斯夫、葛兰素史克等11家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国欧盟商会、中国美国商会的代表,也就此提出意见。
一位当时的与会外商代表表示,上述3亿元人民币和50亿元人民币的规定标准较严,与当前世界上的并购现状不符。这会造成动辄申报的情况,如此一来许多不必要审查的市场合并行为要进行管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效率。
“过低的标准对《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来说,也会造成很大的工作负担。”《反垄断法》起草专家小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说,这也是上调门槛的原因之一。
同是专家组成员的盛杰民还指出,中国目前的执法人员现状也使该标准不宜定得过低。
怎样构成垄断?
有意思的是,在认定何谓对市场竞争有损害的合并行为条款下,“禁止集中的情形及依据的因素”中的8条因素,在去年11月份被全部删除后,又在最终的确定稿中重新被加入。
“相比上述数字,跨国公司其实更关心垄断认定标准,什么是中国政府会认为有害的合并?”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亚洲区管理股东乔纳森·帕默说,去年年底将该8条因素删除后,对有意进行并购的跨国公司来说,在中国投资减少了一定的吸引力。
实际上,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外资并购逐渐成为中国吸引外资的重要方式。联合国贸发会每年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1年我国外资并购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不到5%,而2004年仅1月到9月就达到了63.6%。
重新加入草案中的8条(见链接)衡量并购的因素“对反垄断法执法部门来说,就需要在认定并购不合理时给出量化的指标,事实上加大了执法的难度。”有关专家认为。
但黄勇也指出:“没有这8条是会给将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增加灵活性,但对经营者来讲缺乏可判断的具体标准,法律最好能够更明确,尽量具有可操作性。这些衡量标准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如果不加入也需要在法律通过后由执法部门制定相关的指南文件。”
反垄断执法委员会成立
一直引起各方重视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之争,也随着该部法律在今年过年后修改进入尾声,而最终确立。
据盛杰民透露,2005年11月的反垄断法草案建议分设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具有决定重大案件的处理、监督协调各部门的反垄断执法工作的职责,其成员由国务院各部委各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同时,在目前实际工作中,涉及反垄断职能的相关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单位,会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身份,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下在各自的领域开展工作。
反垄断委员会对重大案件有调查、处理的权力。随后4月底的领导小组会上又加上了“执法”二字,并得到各部委的认可。
对此,研究中国反垄断法设立的经合组织法律专家伯纳德·菲利浦表示,“像中国这样一个刚刚开始引入竞争政策的国家,一个可以选择的办法是在现有机构上再建立相关部门。”
但盛杰民认为,中国的反垄断委员会能否真正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仍值得担忧。
链接
《反垄断法》草案中衡量并购合理与否的几条标准(不完全):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 相关市场的集中度;
● 经营者集中后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
● 经营者集中后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 经营者集中后对消费者、上下游经营者的影响;
● 经营者集中对经济效率的影响;
●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