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否决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交的《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会议未有新提案提交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5月22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79号金源大酒店南栋29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傅安辉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06年4月21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于同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名,代表股份186,780,8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79%。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12名,代表股份1,980,864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总股份的0.93%。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05年度报告和摘要。
    同意票186,780,8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980,86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否决了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175,650,006.85元,按净利润分别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17,610,912.10元和 5%的法定公益金8,833,562.02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02,193,270.82元,减掉已分配的2004年现金股利159,666,360.00元,本年度实际可分配的利润为491,732,443.55元。
    以2005年年末公司总股本39,916.5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8元(含税),共计31,933,272.00元。
    同意票39,773,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0%;
    反对票147,007,2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0%
    弃权票0股。
    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票683,578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1%;
    反对票1,297,286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9%;
    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186,780,8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980,86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通过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186,780,8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980,86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 审议通过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
    同意票186,780,8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980,86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佳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光辉 张成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和相应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5月22日
    湖南佳境律师事务所关于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佳法意[2006]第019号
    致: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代投资/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5月22日上午9:00在长沙市金源大酒店南栋29楼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湖南佳境律师事务所接受现代投资董事会的委托,特指派律师对现代投资本次股东大会及表决结果予以见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06年4月2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对象、参会方法等事项。公司按照通知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指定的公司董事傅安辉先生主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共14人,均为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要求登记在册的股东,代表股份186,780,8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79%,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另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三名监票人及见证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为:
    审议通过了《200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0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5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于没有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半数以上表决股份的同意,未能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资料,按照信息披露的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湖南佳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06年5月22日 罗 光 辉
    张 成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