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议未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公司将于刊登本公告后次一交易日(2006年5月24日)复牌。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5月19日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5月17日至2006年5月19日每个股票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5月11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华光大道1号东湖高新大楼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世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275,592,200股,其中流通股为83,200,000股。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3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3,073,0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43%。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法人股股东及授权代表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8,430,600股,占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87.5454 %,占公司总股本的61.1159%;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83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642,494股,占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7.5992%,占公司总股本的5.3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00股,占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023%,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7%;
    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及授权代表共82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640,59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7.5968%;
    通过征集投票方式委托董事会进行表决的流通股及授权代表共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
    4、其他出席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了《关于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并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议案全文详见2006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赞同134,143,36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7%;
    反对48,929,73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3 %;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赞同131,934,6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78.3317%;
    反对36,496,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1.6683%;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
    3、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赞同2,208,76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5.08%;
    反对12,433,73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84.92%;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
    4、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流通股股东名称/姓名 所持股份数(股) 投票方式 表决结果
1 交通银行-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1,630,773 网络 反对
2 肖锋 646,700 网络 反对
3 海南美林木业有限公司 533,000 网络 反对
4 云南云电财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186 网络 反对
5 彭皓林 469,003 网络 反对
6 谢娴珠 297,395 网络 反对
7 彭永松 249,618 网络 反对
8 肖群 242,480 网络 反对
9 陈卓坚 240,000 网络 反对
10 刘前明 200,670 网络 同意
    鉴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议案虽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但未获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之规定,公司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能获得本次相关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将于刊登本次会议公告后次一交易日(2006年5月24日)复牌。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