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费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补偿费需提前预存;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不得用地。海南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今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将严格管理,随意截留、挪用及贪污征地补偿费者将受到处分。
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耕地保护处负责人介绍,为有效预防拖欠征地补偿费行为,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利益受损,《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市县人民政府报批用地材料时,须附有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认可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不得用地。申请征地经批准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按该方案及《征地补偿协议书》规定的补偿标准,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不得使用被征地,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的,市、县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规定暂缓下达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并暂停受理该市、县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报批申请。
严禁将土地补偿费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开支。《办法》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作了严格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应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及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擅自将征地补偿费出借他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赔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完)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