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政府22日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下发通知,确定从现在起到2008年,力争实现就业再就业30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0万人,困难群体再就业2.3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 持《再就业优惠证》,从就业机会、税费征缴、就业培训等方面将享受到“优惠套餐”;有关扶持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年底。
就业优惠锁定更多失业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中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同时,对这些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该政策执行。
自谋职业减免多项税费
积极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该政策执行。
市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失业人员经营场地,新建或扩建集贸市场的经营摊位,按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失业人员再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在市场自主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1年内减半缴纳租金,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可因地制宜创办再就业基地,组织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社区服务项目。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援助
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标准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对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按照上述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当地规定缴费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加大小额贷款担保扶持
按照“减低门槛、简化程序、扩大范围、提高效率”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掌握在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职介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要凭相关证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介绍成功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可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由输出地进行就业培训,确定一批培训基地,由定点机构所在地财政落实一次性就业培训补贴。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