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上诉的与山东新德蓝木业有限公司、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的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民事判决书编号为(2005)鲁民二终字第342号、(2005)鲁民二终字第343号,判决内容分别如下:
    1、(2005)鲁民二终字第342号判决内容:
    一、维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四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份。
    二、变更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四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苏福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新德蓝公司经济损失3781870.4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15元由上诉人苏福马公司承担47715元,被上诉人新德蓝公司承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05)鲁民二终字第343号判决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521元,由苏福马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两案的案由及进展状况,一审判决情况本公司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于2004年9月28日和2005年12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2004年年度报告至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之间的历次定期报告。
    上述两案的二审判决金额低于一审判决的损失金额,本公司已于上一报告年度按相关规定全额计提了一审判决的损失金额,对本公司当年经营业绩没有影响。
    除上述诉讼案及前期已披露过的其他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对上述两案的二审判决存在异议,将按相关法律和程序的规定提出申诉。
    特此公告
    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