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2006年6月1日后,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将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5年底,我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为147万人;实现保费收入占保险业总保费收入的39%左右,占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目前,保险营销员不仅要交纳营业税,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所得税25%的税前费用扣除比例不足以抵减展业费用,税收负担重。本次税负调整,一是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二是有利于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