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安5月24日电(记者 孙海华)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却引来高达1200万元的天价索赔。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西北分公司飞行员杨某某这两天确实有点烦。
今日,这起因民航飞行员辞职引发的巨额索赔案在陕西省劳动仲裁委开审。 记者了解到,与杨同时向东航西北分公司提出辞呈的,还有另外两名飞行员,其案件也将于近日分别开庭审理。
飞行员:身心俱疲提出辞职
1996年,杨某某受聘于中国西北航空公司。后来,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西北分公司将中国西北航空公司重组,杨某某继续供职于东航,2005年升任机长职务。
2006年1月19日,杨某某向东航西北分公司书面请辞。30天后,杨某某离职。由于东航西北分公司不同意解除双方合同,并拒绝为杨某某办理相关手续,3月22日,杨某某向陕西省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两万元。
杨某某提出,在东航西北分公司工作期间,由于公司违反相关规定,使自己的法定休息时间常常无法保障,有时甚至被安排超时飞行、带病飞行,身心俱疲。
杨某某的代理律师——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明莉认为,杨已提前30日向东航西北分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符合《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应为杨某某办理相关手续。
明莉提出,东航西北分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事实有三:
1、未对飞行员提供符合民航总局规定的安全飞行条件。按照规定,对于高温、高原、山区及地形复杂的机场,航空公司应从管理制度、生产组织等方面作出特殊要求,但东航西北分公司并未对张家界这一特殊机场制定相关应急程序,在此情况下,杨某某曾前后14次在存有安全隐患的张家界机场飞行。2、违反飞行员休息时间的规定,安排杨某某超时飞行。如飞行任务解除时间发生在当地时间午夜零点之后,应安排连续12个小时的休息,但2005年11月1日午夜后解除飞行任务距次日开航,留给杨某某的休息时间仅有3小时。3、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民航公司:要走人先赔偿1200万
针对杨某某的诉求,东航西北分公司提出:要求杨某某承担因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约1200万元。
东航西北分公司认为,以2003年、2004年、2005年为例,杨某某每年工作的总时间并未超过《劳动法》对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因此诉方关于公司安排杨某某超时飞行一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至于提出的赔偿金为何为1200万元?东航西北分公司指出,为委托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培养杨某某学习驾驶,公司仅为其在校期间支付的各种费用就达66万余元。1995年9月杨某某参加工作,公司继续为其投入高昂的时间成本和培训费用,从1996年至2005年的10年间,投入的培训费用至少1100多万元。其中,改装和复训159小时,费用约210万元;航班带飞5598小时,成本费用890多万元。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公司对飞行人员因工作调离的补偿规定:“二、三级飞机的机长收取培训、训练费800万元”,作为三级飞机机长,杨某某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约12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公司还提出,双方于199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相关补充通知中就飞行人员离开公司的条件和相应补偿问题作出规定:空勤中飞行、机务等人员在公司服务时间必须满15年,年龄在35岁以上,并收取培训费和训练费用。杨某某在公司服务时间不满15年,以此推定,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约。
案件背景:飞行员稀缺困扰民航业
业内人士认为,此案集中反映了我国民航业的人才紧缺问题。
据预测,未来20年中国将需要2300架新飞机,成为全球第二大航空市场。但目前,我国民航飞行员总数仅在1万人左右,以此推算,未来六七年内,我国必须培养出6500名飞行员才能满足需求。
记者了解到,将一名普通学生培养成普通飞行员,航空公司需要投入的费用在50万至70万元;而要把一名普通飞行员培养成机长,则最少需要花费600万至800万元,耗时10年。
目前,飞行员已成为我国稀缺人才,加之各航空公司间待遇差别拉大,飞行员的流动性有所增加。针对日益增多的飞行员与航空公司间的纠纷,民航总局等5部委已下发《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明确飞行员的“新东家”要参照70万至21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向“老东家”支付费用,跳槽飞行员在与原单位解除合同、与新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将被禁止飞行。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