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6年5月24日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通知,获悉本公司股东高淳县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宁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高淳县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部分股权。
    高淳县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国有股26348471股,被冻结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8%,冻结期限为2006年5月22日至2007年5月21日。
    特此公告
    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