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管理学家》 作者:韩巍
在中国最年轻的现代化城市深圳,看很火也同样年轻的凤凰卫视,节目是陈晓楠的《冷暖人生》,讲的是一对父母如何靠乞讨和借高利贷供一个大学生读书,故事发生在甘肃一个非常贫困的村落——小寨。
手边的报纸满版都在讨论企业的社会责任,又一个社会、学术、论文热点——专家们又要堂而皇之,侃侃而谈?
营销有天生的社会责任吗?恐怕没有!营销是把双刃剑,可以培植“强生”这样的企业样板,也可以催生“安然”这样的公司败类,甚至可以在政治领域选出“陈水扁”这样的所谓“总统”。但对于营销者——也就是那些“主动寻求价值交换”的组织/个人而言,为了自己的社会角色,一个被社会公众接受的“法人或着自然人”,却必须有某种“责任”的担当。以下原则可供参考:
首先,你应当意识到有必要维护“一种(相对)公平的竞争机制”,虽然这的确不是你的本分;
其次,你应当意识到在这种机制中,必须靠努力去赢得足够的市场和利益,不管它是消费者的真金白银,还是发自内心的信赖和尊重;
再次,你应当意识到所谓“努力”就是在“给顾客提供着有价值的产品或服务”,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总之,可以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有一个(合理)的顾客满意度;
第四,如果你已经实施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要懂得“惭愧”,知道不管是出于自己的私利还是社会的公益,都应该表现出某种“悔意”,进而提供一些补偿;
最后,却绝非最不重要的是,你应当时时反省自己是否一直坚持着这种“责任意识”,并把它化为自己的身体力行。
由此观之,才会发现什么样的组织和个人,是真正有“责任”的营销者,由此观之,才能洞察我们的营销者身处一个什么样的市场格局,并且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承担舆论鼓噪中所赋予它们的“使命”。
上述第一原则,本来是讲给政府的,但政府也就是个人堆儿,政府也不会时时处处伴我们左右,所以你可以乱扔垃圾,也可以没有风险,但为了你家门口不会被乱扔垃圾,更多的公共场所不会被乱扔垃圾,营销者应该严于律己,尽量遵循规则。上述第二原则,是强调市场竞争的本意,所谓优胜者应该是熊比特的所谓“创新”者,也就是通过努力使自己与别人有所区别,好让消费者认可你的价值,而不是光靠你老子,你老子的老子,然后就呼风唤雨,坐享其成。上述第三原则,是营销者的本分,也就是别卖给别人一杯白水,楞说是“生命之源”,还要价值连城!不是谁都生活在塔克拉玛干。你加点儿咖啡因,再包装得漂亮点儿,就让小罗来代言,有人会认帐,愿意多出几大毛。上述第四原则,最想体现那条中西方都有的“黄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坑过人的人,如果还可以不被人坑,那就是不仅可以向上述三条原则表达他们的蔑视,还可以“只有我坑你,就是没有你坑我”,对于这样的人,人堆儿,我们无话可讲。不然,为了不被人坑,最好遵循前三条原则,至少是第三条,不然,就低头认个错,多少平复一下别人的物质、精神损失。上述第五条,是想讲一条大实话,好话说绝了,这是我们的本事,但千万别老是说说而已,仅供参考,共勉类。我们能不能尽量说得到做得到,而不要说到做不到,说过全拉倒,私下以为,在中国,普天之下,这一条最重要!!!
从这五条原则出发,从一个既是营销者又是消费者的高校教师出发,自忖作为一个服务性产品的营销者,一直在努力做个“好老师”,一直想给学生些“有价值”的知识和方法,在很 有限的范围,算是提供了让消费者基本满意的服务。当然,也会因为自己的不足向学生坦白,不断修正以弥补可能的损失,尽管做得还不算好。至于第一条,似乎感觉高校里的规则有些问题,所以没太在意怎么在那个游戏里玩,不过估计将来还是会老老实实——写文章、报课题,升教授,当博导。
但作为一个消费者呢?作为一群消费者的我们呢?我们曾遇到过不少“言行不一”的营销者,请拜读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Mission Statement,并扫描网上、网下对其劣行的恶评如潮;我们也遇到过不少“宁负天下”的营销者,请链接年复一年的“3-15”特别报道、特别栏目;我们经常遇到不少“吹牛不上税”、“上税还吹牛”的营销者,请关注中国药品、保健品及医疗、教育行业;我们还会遇到过不少“资源垄断型”的营销者,请特别警惕所有“霸王条款”的制定和执行者。至于第一条,我们消费者也没有资本奢望营销者把它当作原则,因为我们也常常见红灯还闯,不走天桥,横穿马路。但我们必须意识到,那些不闯红灯,不穿马路的消费者和营销者,才真算得上是文化人、文明人,是现代社会的脊梁。
(问题是)能不能先仔细想想这五条原则,再来谈企业的社会责任!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