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5日),广东(深圳除外)推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新政策。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多项税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新政策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行。
目前出租屋纳税一共涉及六税一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为了便于征管,广东省地税局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四税一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税率进行计征。 对于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税率为4%,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税率为8%,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税率为10%。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缴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按现行规定执行。
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出租住宅房屋租金收入则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自己新建的房屋则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征税时相应调减综合征收税率。对于外籍个人这种超国民待遇,广东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目前所依据的是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总局没有新规定出来前,广东省只能依照国家规定来执行。
据省地税局总经济师欧斌介绍,广东每年的出租屋税收收入在3亿-5亿元左右,为了加强对个人出租屋的管理,地税部门将加强与公安、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协作,建立由出租屋管理部门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制度和管理方法,在征收的税收收入中将转移5%给代征部门,构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协税护税网络。(金羊网-新快报
记者 唐松风 通讯员 林荔丹)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