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云南频道5月26日电(王翁阳赵丽琳 屈明光)5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云南省第一监狱医院教导员林毅涉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赃款。
经昆明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毅原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工作期间,于2000年1月通过刑释人员认识服刑人员徐某的家属,谎称可替徐某办理保外就医,骗取其家属信任。林毅分别于2000年2月和8月、2004年3月收取了徐某家属所给的现金人民币10.2万元。
2003年初,在服刑人员强某通过他人认识林毅后,林毅打电话给强某的亲友并约至昆明,谎称可为强某办理保外就医,并带其到省一监私自会见强某。之后,林毅分别于2003年3月至8月期间收取了强某的家属及朋友的人民币37万元。
2003年10月,林毅认识服刑人员蔡某某的家属,谎称可以为蔡某某办理保外就医,但要其家属出人民币2万元。2004年4月9日,林毅在昆明54路公交车终点站自己驾驶的红色桑塔纳车上,收取蔡某某家属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03年底,林毅打电话给服刑人员刘某某家属,谎称可以为刘某某办理减刑和保外就医,约其家属到昆明见面。2004年3月21日、27日在昆明铁路医院,林毅分两次收取了刘某某家属现金人民币26万元。
2004年12月,林毅找到云南省看守所寄押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医院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谎称可以为周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和辩护无罪,但要办案经费30万元。2005年1月3日周某某家属到昆明,双方商定由周家支付人民币30万元给林毅。当周某某的家属按约定先后分三次将人民币31.5万元打到林毅在建设银行及农业银行的帐户后,林毅为周某某支付了4万元律师代理费,将剩余款项占为己有。
据查,被告人林毅先后5次向服刑人员家属共索取款项达106.7万元,在当事人发现被骗并要求退款时,林毅均拒不退还。案发后,在其住所查获现金人民币26万元。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林毅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监狱警察和国家公务人员职业道德、纪律,利用自己的监狱警察身份为虚假优势条件和服刑犯人通过贿买违规早日出狱的违法心态,虚构事实,以虚假好处引诱、欺骗服刑犯人和家属,向犯人家属多次收取或催收巨额现款占为己有,拒不归还所收钱财,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林毅明确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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