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坚持国有资本退出与职工身份转变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在国有资产(资本)退出的同时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推进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
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坚持中小型国企改制与国有资本退出一并进行。在退出的方式上,可采取出售、引资参股、职工集体购买、用补偿方式置换成个人股权等办法,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对于非上市国有控股公司,政府可采取放弃控股地位、减持国有股权和适当转让国有股分红权等方式,将本企业居控股地位的国有资本退出,用国有股出售的收益支付职工转变身份的补偿费和补充欠缴的社会保险金。
国有资本退出一时找不到购买者时,可采取在原企业法人地位不变、资产所有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原企业职工出资组建新企业。新企业对老企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向老企业缴纳资产占用费,并由新企业对老企业实行托管,逐步过滤到买断老企业国有产权。
企业改制或实施国有资本退出时,职工身份随企业性质发生相应转化。解除劳动关系视全民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的不同情况,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全民在职职工,原则上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3倍计算,在3倍以内的视企业净资产情况而定。
企业拖欠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要足额补发,欠缴的在职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前的社会保险费要按欠缴数额一次性补缴社保部门。
企业拖欠的在职职工的医药费方面,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每满一年发给40元,最多不超过480元;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每满一年发给20元,最多不超过240元。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抚恤金、工伤及职业病医疗费方面,每人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最低6000元、最高9000元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扣留给企业,由企业支付或参加社会保险。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