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公司未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5月29日 上午9:00
    2.召开地点: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张增光
    6.会议的召开是否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说明: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606,473,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2.99%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557,1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1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4人、代表股份557,1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16%,通过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
    3.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公司未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
    四、表决方式: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申请公开发行债券及确定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公开发行债券总额:不超过人民币面值10 亿元;债券期限:不超过20 年;(3)发行利率:根据发行前的市场环境确定。本期债券的发行方案以最终获得债券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张增光先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权办理本期债券发行申请的相关具体事宜。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06,4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57,1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该项议案。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丘远良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 月29日 |